为了畜产品的质量安全,保护了人民的身体健康,尽快彻底的扑灭动物疫病,消灭疫源,规范规模场无害化处理工作,保障养殖业的生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、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》,制定了无害化处理相关的制度。
一、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,坚持几个原则:即不宰杀、不贩运、不买卖、不丢弃、不食用,要用无害化处理设备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。
二、每个养殖场要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的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池。
三、当养殖场发生重大的动物疫情时,除了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的处理外,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,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,并进行无害化的处理。
四、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,一律不允许畜禽交易、贩运,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。
五、无害化处理过程要在驻场兽医或上级防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,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、死因、体重及处理方法、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、记载。
六、无害化处理完后,要彻底的对其圈舍、用具、道路等进行消毒、防止病原传播。
七、掩埋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,当土开裂或下陷时,应及时的填土,防止液体渗漏和野犬刨出动物尸体。
八、在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,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。